2020-03-24

谢小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比例,促进抚州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调整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比例问题。《抚州市推进农民工工资实名信息化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来,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拨付比例问题已引起了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的高度重视,在今年6月14日的市联席会议上已作出修改安排。6月17日,省住建厅、省人社厅下发的《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细则》(赣建建〔2019〕10号)也对此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2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拨付比例各设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下一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省里新规规定,对《抚州市推进农民工工资实名信息化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对工程款、工资专户分账拨付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替代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同时也规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但国家、省之前未做出相应规定,我们不好操作。对此,国家今年将对根治拖欠工资问题进行立法,省人社厅在6月份的全省劳动监察工作会议上也已经明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仅推行银行现金保函”,同时,市政府也即将制定下发推进建筑业持续发展意见,对此问题有新的制度安排。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执行好新规中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要求。

恳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