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FZ0014/2021-39733
发文机关: 市水利局
文号:抚水〔2021〕63号
成文日期: 2021-09-10

关于抚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理投标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建管科

抚水〔2021〕63号

各县(区)水利局、东临新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局有关部门、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市水利行业招投标监管工作,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我局制定了《抚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抚州市水利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监督

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发〔2019〕1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4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5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原则,坚持“放管服”并重,着力解决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不完善、责权错位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加大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监管范围

市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或监理招标项目。

三、工作内容

(一)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1.明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夯实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主体责任。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组成,专家成员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采用施工招标或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的,技术商务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采用施工招标合理低价法的,技术商务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由技术类评标专家担任。监理与施工同时招标开标的,可采用同一批专家。

(二)严格资格审查。

中标候选人在开标当日前1年内(以作出决定之日为准)有以下行为之一,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中标资格:

1.围标、串标的;

2.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4.对重(特)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5.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公示期内的。

以上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信用江西”网站和各行各业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招标人收到关于中标候选人上述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如属实,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三)规范评标办法。

严格按照《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发〔2019〕1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1.施工招标项目,主体工程为1、2级水工建筑物或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应采取经《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5号)补充后的“综合评估法”评标;

2.施工招标项目,主体工程为4级及以下水工建筑物或不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应采取经《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5号)补充后的“合理低价法”评标;

3.监理招标项目,应统一采取经《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5号)补充后的“综合评估法”评标。

四、制度保障

(一)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实现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招投标备案等环节取消纸质介质使用。

(二)推广运用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

不见面开标系统、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运行能够满足招投标活动需求的区域,应当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减轻投标人负担,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三)推广运用电子保函业务

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11个县(区)分中心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应采用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的电子保函,不再要求提交纸质保函。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

2.招标文件中有关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否决投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应集中载明。

3.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条款。不得将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和中标条件。

4.不得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和设置壁垒。

(五)规范招标文件解释。

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定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由招标人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六)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均应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

2.公开的项目信息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中标候选人、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或奖项的,在发布中标公示时,中标候选人投标时提供的类似业绩或奖项应一并公示。

(七)规范投诉行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无效投诉、不予受理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不予受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恶意投诉或投诉被受理后无正当理由撤诉的,应当记录投诉人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强化标后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标后核查,对市场主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按时录入市场主体行为分,加强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加强项目用工实名制信息的核查,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要求进行信息化考勤,对考勤信息异常、考勤结果差的项目,可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强化市场信用体系应用。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表彰评优、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要强化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招投标主体的信用监管,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抓紧制定完善招标投标监管配套规则,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切实提升招标投标监管水平,优化我市水利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共同推进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主动解决,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落实监督责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各县区招投标监管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