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2015-11-06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银行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6日

  抚州市银行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抚州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互惠互利,特制定《抚州市银行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抚州市辖区内市级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存续期满2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及保险业承担有一定的行业管理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指标。

  基础分100分,并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1.总量指标(45分)。

  (1)贷款发放总量(25分)。

  计分标准:以市政府当年下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目标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未完成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为零分;

  (2)新增存贷比(10分)。

  计分标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新增存贷比达到100%(含100%)以上的,比照其他机构中最高得分者计分。

  (3)贷款增长率(10分)。

  计分标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增长率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

  2.结构和投向指标(45分)。

  (1)重点项目贷款(5分)。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指每年经市政府审定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计分标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重点项目贷款增速与上年贷款增速比较,达到上年增速的得基准分3分,高于上年增速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分为分值分,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的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2)小微企业贷款(10分)。

  计分标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与上年贷款增速比较,达到上年增速的得基准分5分,高于上年增速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分为分值分,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的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3)工业贷款(10分)。

  计分标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工业贷款增速与上年贷款增速比较,达到上年增速的得基准分5分,高于上年增速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分为分值分,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的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4)“涉农”贷款(5分)。

  计分标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速与上年贷款增速比较,达到上年增速的得基准分3分,高于上年增速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分为分值分,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的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5)“财园信贷通”(含“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5分,由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考核)。

  计分标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园信贷通” (含“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占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园信贷通”(含“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总额的市场份额计分,份额最高者得5分,其他按比例计分。

  (6)抚州高新区贷款(10分)。

  计分标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向抚州高新区贷款占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投向抚州高新区贷款总额的市场份额计分,份额最高者得10分,其他按比例计分。

  因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有明确政策性指向,故市农发行不参与新增存贷比、工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三项指标考评,分别得该指标的基准分。

  3.其它指标(10分)。

  主要包含日常工作、金融服务。

  (1)日常工作(5分)。

  计分标准:

  ①按时参加金融工作相关会议并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取得成效的,计2分。

  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1分。

  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其他各类活动及工作任务的,计2分。

  (2)金融服务(5分)。

  计分标准:制发金融服务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组成调查组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1分)五个等级计分。

  4.加分项目。

  (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纳税(含国税、地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每增长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为10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良贷款率下降(含不良贷款为零)的,加5分。

  (3)当年贷款增幅在全省本系统内排名情况,排名第1的加5分,其余依次按1分递减,对前5名加分。

  (4)贯彻货币信贷政策情况:根据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排名加分,第1名加5分,其余依次按1分递减,对前5名加分。

  (5)引进市外资金:综合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信贷替代工具和产品扩大表外业务,每净增加5000万元,加1分;上级行直贷或引进系统内异地行资金支持本地企业,通过银团贷款引进市外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市外企业委托)引进资金,与信托合作帮助企业融资,每2000万元加1分。

  (6)银企对接履约率:当年银企对接年终履约率达60%的加1分;每高10个百分点再依次加1分。

  (7)金融产品创新:当年有辖区范围内首创的金融创新产品,每创新一项,且有一定成效的,加2分,最高加10分。

  (二)保险类金融机构考核指标。

  基础分100分,并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1.保费收入(25分)。

  计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0万元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5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

  2.实际赔(给)付额(30分)。

  计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1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万元加(减)1分。对每单个赔案赔款大于200万(含200万元)的加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

  3.上缴地方税收(25分)。

  计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万元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5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

  4.工作沟通情况(10分)。

  计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情况,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情况,报送保险类信息情况。

  5.保险服务满意度(10分)。

  计分标准:由抚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发保险服务调查表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10分)、满意(9分)、比较满意(8分)、基本满意(7分)、不满意(6分)五个等级计分。

  6.加分项目。

  (1)评价对象积极参与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大病保险、健康保险,并适时推出新险种,每推出一个新险种得5分,最高20分。

  (2)在协助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得10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考核指标。

  1.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指导性目标任务。

  2.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高于上年1个百分点。

  3.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承担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考核指标。

  1.全市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年增长率。

  2.全市保险业税收收入年增长率超过全市税收收入年增长率。

  3.全市保险服务满意度测评达“满意”以上的高于80%。

  三、考核程序

  (一)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商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抚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相关统计考核表册。

  (二)各金融机构须于次年元月底前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具体报至市政府办公室金融服务科),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牵头,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抚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及财政、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考核,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予以统筹协调。

  (三)市政府金融办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根据相关考核及综合协调情况,初步确定考评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各金融机构表彰奖励的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并抄送其上级部门。

  四、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一名,奖金50万元;二等奖二名,奖金各30万元;三等奖三名,奖金各10万元。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分财险、寿险两类各设一、二、三等奖一名,奖金依次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上述两类机构中获奖单位考核得分必须达75分(含)以上,否则不予奖励。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

  全部完成3项考核指标,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等奖奖励,完成2项指标按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数奖励,完成1项指标比照三等奖奖励,未完成任何一项指标不予奖励。

  (四)承担有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

  完成3项考核指标、2项考核指标和1项考核指标,分别给予市保险行业协会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未完成任何一项指标不予奖励。

  奖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它事项

  (一)各金融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奖资格和有关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二)凡年内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案件、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对全市经济社会有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三)获奖单位对奖金的分配原则上可参照抚办发〔2011〕40号文件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各考核承办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