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
抚州市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22号)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应当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保证金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历年来留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滋息,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抚州市
财政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