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财政局文件

抚财购〔2021〕19号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赣营商〔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自2021年7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鼓励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

二、关于收取履约保证金

自2021年7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三、关于退还保证金

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收取保证金、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确保降低交易成本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驻局纪检组,局各相关科室


抚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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